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委员从学院及系(部)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协助组织全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 审定各系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由各系民主推荐,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3年。
第五条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 审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说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毕业证书;
(二)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只限应届毕业生,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召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而取消学士学位资格,若在校期间本人认错态度好,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系、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认,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除外)。
(一)本科毕业当年,参加当年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为研究生者;
(二)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的创造性、学术性、发明性竞赛或比赛,在全国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主力队员或前三名;在省部级或行业性比赛获得一等奖为主力队员或前三名;在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中进入16强主力队员;
(三)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异成绩包括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单项体育竞赛个人前六名或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省级单项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三名主力队员。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